“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为纳税人(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功能。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按财政部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一、报送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含月报、年报)。
4、个体工商户、实施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二级以下(含二级)、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5、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暂不实行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
二、报送期限
1、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3、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4、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其报送期限按我局网站每月公布的日期为准。
三、具体要求
1、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2、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3、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修改、作废和更正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和更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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