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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注册公司实缴验资改成认缴制
    发表于 2019年11月04日 浏览:
    文章导读: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公司法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公司法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有两个:

    一、在《公司法》文本中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二、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同时改革的还有先证后照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的设立经过三个阶段:

    特许主义,个案授予,比如英国最早设立公司需要国王或法律特别许可;

    核准制,又称许可制,需要行政机构核准,审批条件比较苛刻;

    注册制,又称登记制,只要满足法律预先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首先要遵循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内部或股东之间的约定,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百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注册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实缴制提高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窒息了投资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巨大能量,造成了大量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实缴制要求股东将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或短期缴足,容易造成公司设立之初业务尚未充分开展导致的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了公司的财务成本,降低了资金的运用效率,是社会总福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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