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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发表于 2017年09月21日 浏览:
    文章导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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