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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3年度广州企业汇算清缴对预缴税款的涉税处理办法
    发表于 2013年02月15日 浏览:
    文章导读:在进行年度广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应补缴税款,对未缴足的差额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在进行年度广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应补缴税款,对未缴足的差额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对多缴部分应当冲回,并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以下举个例子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客户案例】

      某企业2012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上年应纳税额季度平均数,每季预缴15万元,2011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那么,企业2012年预缴及2013年汇算清缴时,应该怎样做相应的涉税处理呢?

      【分析】

      企业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贷:银行存款 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为:320×25%-15×4=20万元,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若汇算清缴时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应冲回的税款为:15×4-220×25%=5万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多缴税款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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